EULEAD 協會章程

§1
姓名、席位和活動領域

(1) 協會名稱

EULEAD——歐洲卓越領導和管理俱樂部

(2) 以維也納為基地,業務延伸至全球。

(三)協會有權設立分支機構、分會和附屬機構。

(4) 協會的存在是無限期的。

(五)會計年度與公曆年度一致。

§2
目的

該非營利協會的宗旨是開展為奧地利科學服務的研究任務或為奧地利成人教育服務的教學任務,這些任務涉及科學教學並遵守2002年《大學法》,以及相關的科學出版物和文獻。 它基於傳統價值觀和高要求的護理質量,致力於培訓、繼續教育和進一步培訓,特別是針對管理人員和研究人員的培訓。

在這方面的目標首先是整體社會意義上的利益,以確保優質教育、培訓和繼續教育領域的可持續性,同時考慮到與國家和國際夥伴的合作以及基於需求的導向,特別是在領導和管理領域。 尋求在大學或學術層面有或沒有合作的機構存在和積極主動的活動。

向在以價值為導向的領導和管理方面表現出色的自然人或法人捐贈和授予獎項、榮譽和獎品。

§3
達到協會目的的手段

(1) 協會的宗旨是通過第 2 段和第 3 段所列的理想和物質手段來實現的。

(2) 服務於協會宗旨的理想方式包括:

(一)立足全國、面向國際的教育機構運營
(b) 在大學一級舉辦科學和/或成人教育課程、講座、研討會、工作組、代表大會、專題討論會、課程和討論晚會
(c) 實施研究項目和其他科學研究
(d) 科學出版物和文獻的創作和出版
(e) 與其他看來適合支持協會宗旨的協會、組織和公司進行國內和國際科學和實際合作
(f) 科學信息交流
(g) 圖書館和檔案館的建立和運作
(h) 網站和其他電子媒體的運營

(3) 應通過以下方式籌集必要的物質資源:

(a) 會費;
(b) 用於開展科學活動、研究項目、調查、評估的贈款;
(c) 為科學出版物和文獻的創作和出版提供贈款;
(d) 私人和公共資金(補貼);
(e) 捐款;
(f) 來自報告、出版物、文件、活動、研究項目、調查、評價和其他服務的收入;
(g) 實施和開發項目的收入;
(h) 其他捐贈(遺贈、禮物);
(i) 資產管理和變現。

§4
樂善好施。 §§ 34 ff. BAO,優惠捐贈。 § 4a EStG

該協會專門且直接地追求章程中列出的目的。 任何不符合 BAO 第 34 條 ff 條規定的目的的,均從屬於受青睞的目的,並且最多可使用總資源的 10%。 隨機獎品只能用於實現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受益目的。

協會的商業業務與相同或相似性質的應稅業務的競爭不會超過實現協會宗旨時不可避免的競爭程度。

協會的資金只能用於受益人的目的。 協會會員不得從協會資金中獲得超出協會目的或未經適當考慮的協會資金的其他利益。

退出協會和協會解散時,協會會員所獲得的財產不得超過其繳納的會費和其財產的市場價值。 捐助的償還以捐助的價值為限,實物捐助的返還以返還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不得考慮價值的增加。

任何人不得接受與協會宗旨無關的行政費用或不成比例的高額或非外部報酬(工資)。

協會可以使用 BAO 第 40 條第 1 款含義內的替代代理人來實現該目的。 他們的工作被視為協會自己的工作。

§5
會員資格

(一)協會會員可以是充分參與協會工作的自然人、法人。

(2) 對實現協會宗旨有特殊利益的人特別有資格成為會員。

(三)主席團負責確定會費數額,根據理事會的提議確定數額。

§6
獲得會員資格

(1) 執行委員會決定成員的接納。 可以拒絕錄音而無需說明理由。

(2) 協會成立(成立)前,會員的臨時接納由發起人進行。 該會員資格僅在協會成立時生效。

§7
終止會籍

(1) 會員資格因死亡、法人實體喪失法人資格、自願退會和開除而終止。

(2) 會員資格最遲在一年後到期,但在繳納會費後可再延長一年。

(3) 自願退出可以隨時進行。 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

(4) 會員因嚴重違反會員職責、不光彩的行為或與協會地位不符或有損協會地位的活動,常務理事會可以開除會員。 可在決定送達後 30(三十)日內向大會提出排除上訴,該決定將在下屆普通大會上處理。 在會員大會作出決定之前,會員的權利將暫停。

§8
協會機構

該協會下設以下機構:

• 大會;
• 董事會
• 主席團
• 參議院
• 顧問委員會
• 審計員
• 仲裁庭

§9
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有表決權的會員組成。 協會普通會員大會每兩(2)年召開一次,會議時間和地點由董事會決定。

(2) 董事會可酌情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並應在不少於十分之一的所有有權投票的成員的書面請求下,由董事會盡快召集。 此類請求必須包含將在臨時股東大會期間討論的項目和投票請求。

(3) 以下幾點由大會負責:

• 協會章程的變更;
• 協會解散;
• 選舉和罷免董事會和審計師;
• 批准財務報告;
• 批准會費;
• 授予和撤銷榮譽會員資格
法律、本章程或內部規章規定其權限的其他事項,以及董事會提交的事項。

§10
大會召開

股東大會邀請函(包括完整議程的聲明)必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 (20) 天以內發送給所有成員。 任何成員均可在大會召開前至少三十 (30) 天向主席申請審議議程上的任何項目。 如果至少有二十 (20) 名有投票權的成員出席,則大會被視為達到法定人數。 如果指定時間出席的成員較少,則股東大會將在十 (10) 分鐘後舉行,議程相同。 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出席的成員人數如何,股東大會都有法定人數。 稍後開始的全體大會不需要單獨宣布或發出邀請。

§11
主席和會議紀要

(一)主席主持大會。 如果他無法主持會議,則由副主席主持,如果他也無法主持會議,則由秘書長主持。 如果上述條件均不具備,則由另一位董事會成員主持會議。

(二)秘書長對會議記錄負責。 會議記錄必須包含股東大會的報告以及任何決議和選舉的結果。

(3) 秘書長協調和組織辦公室、協會議程以及增值和支持協會流程。

§12
投票模式

投票原則上以舉手、選票或電子方式進行,具體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主席決定。

§13
決定

決議總是以出席的所有投票成員的簡單多數通過。 當出現平局時,大會主席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修改章程和解散協會需要獲得所有出席投票會員的三分之二(2/3)多數票。 更改章程的請求必須與全體會員大會的邀請一起發送。

§14
瓦倫

(1) 所有有權任職的成員均可自由競選董事會職位,但須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要求並經兩名董事會成員推薦。 所有提名必須在選舉舉行之前至少三十 (3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秘書長。

董事會將公佈對某個職位表示興趣的所有合格候選人以及董事會提名的所有候選人的名單。

(二)任期(任期)為五(2)年。 為了確保連續性,副總裁的任期在任期結束時自動再延長五 (5) 年,除非董事會有充分理由這樣做。 任期結束後,總統的任期應再延長五(5)年,除非健康或其他嚴重原因阻止這樣做。

(3) 如果主席辭去職務,則轉任名譽主席,其任務是組建參議院並以智者議會的形式領導參議院。

(4) 只有前執行委員會成員才有資格擔任副主席職務

(五)因缺人選或其他原因導致職位空缺時,由董事會指定一名現任董事會成員或常務委員會接替該職位的議程,並有權行事直至下一次股東大會為止。 填補空缺的選舉將在下一次股東大會上舉行,當選者將繼續任職直至下一次例行選舉。

§15
董事會

(1) 董事會由至少五 (5) 名有表決權的成員組成(主席、2 名副主席、秘書長、財務主管)。 秘書長和財務主管各可由一名副手協助。 這些是董事會成員。

(2) 財務主管全權負責並執行協會的簿記和所有財務事宜,並擁有唯一的簽字權。 他得到代表他行事的副手的支持。 有義務向執行委員會報告。

(3) 所有官員的任期均為五 (5) 年。
任期內出現空缺的職位均由董事會決議填補。 以這種方式選出的官員的職能將持續到相關任期結束為止。

(4) 董事會候選人有機會在董事會會議聽證會上陳述自己的意見。

(5) 允許連選或連任同一職位。

(6) 董事會成員有不忠、損害協會行為、洩露機密和內部事項等正當理由的,會長和一名副會長必須在董事會的參與下罷免其職務。 。
解僱隨著新董事會的選舉或在立即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上增選新董事會成員而生效。

§16
職責和職能

董事會

• 管理協會的事務,並根據章程決定不明確屬於大會職責範圍的所有事項;
• 有權設立委員會,提名其成員和主席,並製定規定其職責、責任範圍和程序的法規。
• 批准所有委員會的決定。

董事會對外代表協會。 本協會受兩名董事會成員的聯合簽名約束。

§17
會話

(1) 執行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或者,如果主席無法召集,則由執行委員會的另一名成員代表他召集。 邀請函包括會議地點和議程,並應至少在預定會議前 20 天宣布。 應至少兩名執行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可以召開會議。 此類請求必須說明要討論的議程,並在適用的情況下包含一項或多項投票動議。

(二)行長主持董事會會議。 如果他被阻止,他的職責將由一位副主席、秘書長或其副手、財務主管或其副手或另一位董事會成員(按降序)承擔。 秘書長保存會議記錄,總結討論情況並列出通過或拒絕的動議。 他得到了辦公室的支持。 會議記錄由主席和兩名副主席之一檢查,並儘快分發給執行委員會所有成員。 會議記錄需要董事會在下一次會議上批准。

§18
法定人數、決議、投票

執行董事會業務的法定人數要求至少有董事會所有投票成員的一半出席。

執行委員會以出席並有投票權的相對多數成員通過其決議。 當出現平局時,會議主席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執行委員會成員可以在會議前至少十天通知主席,將項目列入議程。 主席可酌情決定在較短的時間內添加議程項目。

總統擁有雙重投票權和否決權。 後者可以暫停適用,也可以絕對適用。

如有分歧,由主席決定。

§19
辦事處

(1) 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另外兩名成員(第一和第二副主席)以及必要時由執行委員會從其成員中選舉產生的其他執行委員會成員組成。 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在自願的基礎上工作。

(二)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經全體執委會批准,主席團成員在本屆任期內可以互換職務。 如果執行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辭職,其餘執行委員會成員可以增選另一名執行委員會成員作為執行委員會的替補成員,完成剩餘任期。

(3) 如果有充分理由,主席團可以隨時罷免整個執行委員會或個別成員的職務。 整個執行委員會的重新任命必鬚根據執行委員會的建議進行。 如果執行委員會成員有不忠、損害協會的行為或洩露機密和內部事項等充分理由,則必須在董事會的參與下罷免會長和副會長。 解僱將在選舉新的執行委員會或在立即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上增選新的執行委員會成員時生效。

(4)主席有權發出指示。

(5) 總統有權配備一名私人助理。

(六)執行委員會成員可以隨時以書面形式聲明辭職。 辭職聲明應提交給董事會。

(七)執行委員會負責管理協會的日常業務,相關董事會成員和有關專家參與其中。 原則上,其所有措施均向管理委員會負責。

(8) 執行委員會可以將任務和職責委託給選定的執行委員會成員,並可以隨時收回。

(9) 主席在一切事務上代表協會,即對外代表。 法庭內和法庭外的代理僅在適當的法律代表和/或相關專家和顧問的委託和參與下進行。 主席主持大會。 如果總統無法出席,則由第一副總統代表。 如果他也不能出席,則由第二副代表代替。

(10) 在出現迫在眉睫的危險時,主席有權獨立發布命令,包括屬於執行委員會活動範圍的事項,由其自己負責,並委託適當的法律代表和/或相關專家和相關專家參與。顧問。 然而,在內部,這些需要執行委員會隨後的批准,前提是執行委員會個別成員之間不存在偏見。 在這種情況下,這些董事會成員將失去對當前事項的投票權。

(11) 執行委員會的活動範圍特別包括:

(a) 與董事會成員協調製定協會基本戰略、規劃戰略和目標協議,
(b) 如果連續兩次董事會會議都將召開股東大會列入議程,但董事會未達到法定人數,則召開普通或特別股東大會;
(c) 管理委員會通過基本決議後,僱傭關係的締結和終止。

(12) 對於協會業務的管理、公共關係工作、法律諮詢和支持以及專家諮詢,如果簽訂了僱傭合同,執行委員會可以任命合適的人員和專家並確定他們的報酬。

(十三)執行委員會有權根據董事會決議,聘任離任主席為名譽主席。

(十四)執行委員會一致作出決定。 如果未能實現這一目標,則由執行委員會做出決定。 如有分歧,由主席決定。

§20
參議院

參議院具有專家委員會的職能,就與主席團決策相關的任務和職責的所有問題和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他主要在戰略、網絡開發和網絡維護、國內和國際溝通以及招募傑出人士和候選人以及與打算以非物質和物質方式支持協會的機構、公司和人士建立聯繫等問題上為執行委員會提供支持或協會的優惠。

(1) 參議院由在協會中履行過管理職能的人士組成,並至少任期一屆。 然而,執行委員會可以獨立地任命個人進入參議院,也可以在執行委員會的一名或多名成員提議後任命,這些人具有非凡的優點、技能、專業經驗或能力,符合協會對以價值為導向的卓越的要求。 。

(2) 但原則上,參議院的任命是根據主席團的建議並經執行委員會的決定進行的。 在此之前,將舉行未來參議院成員的聽證會,該聽證會必須作為董事會會議的一部分進行。

(3) 參議院的每位成員在任期內均由執行委員會任命為“參議員”。

(4)參議院由擔任過至少一屆總統並自願辭職的人擔任主席。

(5) 參議院的建議應納入主持委員會的決定,但須符合協會章程。 這些決定是在董事會會議上做出的。

§21
顧問委員會

董事會可自行決定通過決議設立顧問委員會。董事會由董事會任命,任期五 (5) 年。 顧問委員會的任期隨著任命顧問委員會的董事會成員的任期結束而自動終止。 任期內出現空缺的職位,由董事會決議填補,直至相關任期結束。

(1) 顧問委員會候選人有機會在董事會會議上陳述自己的情況。

(2) 顧問委員會具有專門的顧問職能。

(3) 顧問委員會設一名顧問委員會主席。 他由董事會根據執行委員會的提議選舉產生,任期五 (5) 年。

(4) 顧問委員會主席的任務是通過適當的專家和專門顧問確保董事會對所有協會事務的全面支持。 他負責出於給定或必要的原因獨立召開顧問委員會會議,並且至少每季度一次。

(五)顧問委員會主席有義務向執行委員會報告工作。 這可以在普通或特別董事會會議上進行。

§22
審計員

協會必須任命至少兩名審計員。 這些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最長五 (5) 年。 可以連選連任。 審計師與協會之間的合法交易須經股東大會批准才有效。

審計人員必須在收入和支出賬目編制後四(4)個月內,按照章程檢查協會的財務管理情況,包括會計核算的正確性和資金使用情況。 執行委員會必須向審計員提交必要的文件並提供必要的信息。 審計人員須向大會報告審計結果。 審計報告必須按照章程確認會計和資金使用的正確性,或表明任何管理缺陷或對協會存在的危險。 此外,必須顯示自我交易和異常收入或支出。

§23
仲裁庭

仲裁庭對關聯事務中的所有爭議做出裁決。 仲裁庭由三名正式成員組成。 它的形成方式是爭議方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名一名成員作為仲裁員。 應董事會在七 (7) 天內提出請求,爭議另一方應在 14 天內提名仲裁庭成員。 董事會在七天內發出通知後,提名的仲裁員應在十四 (14) 天內選舉第三名正式成員主持仲裁庭。 如果出現平局,總統將在提議的方案中做出決定。 如果總裁或其他董事會成員涉及待解決的爭議,則由抽籤決定。 仲裁庭成員不得屬於其活動引起爭議的任何機構(大會除外)。

§24
協會的解散

協會的自願解散只能由為此目的召開的會員大會以2/3多數票決定。 該股東大會還必須就清算作出決定。 股東大會必須任命一名清算人,並決定協會在償還債務後剩餘的資產將轉移給誰。

如果協會自願或正式解散或解散,或先前支持的協會宗旨終止,則協會在承擔負債後剩餘的資產將捐贈給 BAO §§ 34 ff 含義內的非營利組織條件是它們僅用於科學目的。 § 4 a para. 2 z 1 使用 EStG。

協會的最後一屆理事會必須書面通知主管部門協會自願解散。

§25
財務管理,準據法

本法規受奧地利法律管轄,並據此制定和解釋。 協會的財務管理必須考慮到法律規定。

總統可以放心地將財務管理委託給財務主管和/或其副手獨立執行。 然而,在財務交易、獎勵和採購進行之前以及成功進行之後,有義務向總裁和執行委員會通報並向其報告。

參議員 DDR 先生。 漢內斯·肖伯瓦爾特
(總統)

喜歡。 阿爾弗雷德·盧辛格
(副總裁)